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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id="wapview" title="日志内容">
-- 日志内容 --<p>可恶的宋大嘴终于要得到惩罚了！大快人心啊~哈哈<br/><br/>[quote]<br/>□晚报记者 钱朱建 实习生 沈天俊 报道<br/><br/><br/>    谢晋遗孀诉宋祖德、刘信达兄弟名誉权案二审于昨天下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宋祖德、刘信达兄弟依然没有出庭，宋、刘两人追加多家媒体为第三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庭审中，双方律师就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宋祖德兄弟还是媒体，以及徐大雯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注水”等两大焦点争议当庭展开了激烈辩论。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审理，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驳回宋祖德兄弟上诉请求，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br/><br/>    ■争议焦点一：侵权行为的实施者是宋祖德兄弟还是媒体？<br/><br/>    在昨天的庭审现场，上诉人宋祖德兄弟与被上诉人徐大雯本人都未到场，上诉人宋祖德兄弟的委托代理律师更换为广西宏凯律师事务所石珉光律师。被上诉人谢晋遗孀徐大雯的代理律师则是富敏荣。<br/><br/>    此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谁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以及赔偿标准是否合法。宋祖德的代理律师认为，宋祖德在新浪等网站开设的博客中发表文章的内容大多数是娱乐的、调侃的，“娱乐大王”的称号可以认为是宋祖德本人自封的，也可以认为是公众封的，其博客内容“极尽忽悠之能事”。<br/><br/>    随后，徐大雯的代理律师富敏荣发问，宋祖德博客中关于谢晋嫖娼以及谢晋与刘晓庆的私生子两件事是否属实。宋祖德的律师表示这两件事是假的。富敏荣律师进一步发问，该律师的表述是个人意见还是作为宋的代理人确认此表述。宋的律师表示，自己是受宋祖德全权授权的代理人。<br/><br/>    宋祖德的律师认为，博客是一个调侃万象、畅所欲言的地方，从来没有谁把宋的言论当成事实。“如果宋祖德说他是联合国秘书长，你们也信吗？”宋的代理律师还表示，正是因为媒体把宋在博客上的言论当成正正经经的历史和新闻，在报纸、电视等媒体上传播后，导致了社会影响，传统媒体的报道又增加了博客的点击量，进一步加强了社会影响。“这些戏言荒唐得连鬼也不信，媒体本着猎奇的心态把它当真，还端上了其他媒介，媒体把假话当成真的来传播，所以侵权责任应由媒体承担。”宋的律师在法庭上称，是不负责任的媒体以讹传讹造成了恶果。<br/><br/>    徐大雯的代理律师富敏荣当即反驳了对方的陈述。他认为，博客中的“调侃”不能成为其法律上免责的理由，宋祖德应为自己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且多篇博文中其用红字声明其本人对文章愿意负法律责任，转载时无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富敏荣律师表示，多家媒体记者电话采访宋时，其也表示博客中的内容是真实的，媒体的报道是对博客内容的客观记录和客观引用。<br/><br/>    ■争议焦点二：徐大雯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注水”？<br/><br/>    二审中，宋祖德的律师石珉光对一审判决结果中的赔偿标准提出异议。他认为一审判决的20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条款，赔偿最高不超过5万元。此外，石珉光律师认为证人出庭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出差取证产生的差旅费过高，是“注水”、“漫天要价”的，应按相关规定扣减。<br/><br/>    富敏荣律师则表示，2009年上海的GDP标准是1999年的四倍多，就目前上海的生活水平而言，一审判决的20万元精神抚慰金符合计算标准；诉讼费用由法院决定，由一审的诉讼标的计算得出，因此不能作为上诉理由；媒体是本案中的直接当事人，向其调查取证是必须的，且律师调查费用在一审时已经出示过费用明细，住宿条件等符合有关规定，所以诉讼费用应由上诉人宋祖德承担。庭审中，石珉光律师又对一审中已经确证的宋的电话号码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被上诉人认为完全没有必要，已经有电话录音为其作证，且法院和媒体联系宋一直使用该电话至今。<br/><br/>    与一审相比，二审中双方都没有出示更多的关键证据。法庭辩论环节，宋祖德的律师两次在徐大雯的律师发言一结束审判长提示其可以发言前，就举手表示要发表意见。宋的律师再次举手时，审判长询问其是否有“新的意见”，其称是新的，但其随后表达的内容依旧是先前辩论中已经涉及的内容。<br/><br/><br/>    ■法院判决：宋祖德存在主观恶意，驳回上诉请求<br/><br/><br/>    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应对自己的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徐大雯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诽谤文章由宋、刘两人上传到博客。宋、刘两人事后也未澄清、删除文章，反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博客文章的内容。宋祖德、刘信达辩称涉案博客文章并非两人本人上传，系他人冒用两人的名义，但两人对此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构成对谢晋名誉的共同侵权，作出上述判决。<br/>[/quote]</p><br/><a href="wapblog.asp">返回</a> | <a href="index.asp">首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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