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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d id="wapview" title="日志内容">
-- 日志内容 --<p>感觉是要有人出来给大家扫盲了<br/>经常看到不少兄弟明目张胆的说做H站做XXX论坛，<br/>也总看到好心的朋友提醒最近要严打了<br/>感觉是相当一部分朋友对法律不了解<br/>如果要干某一行，最好还是先了解下这个行业的相关规定<br/>不然吃亏的始终还是自己。。。<br/><br/>言归正传，目前国家对网上色情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<br/>[color=Re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color]2004年9月3日 颁布的<br/>http://net.china.com.cn/chinese/ic/426757.htm<br/><br/>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把我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和三百六十四条跟网络实际结合起来了<br/>简单的说刑法三百六十三条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br/>            刑法三百六十四条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br/>两者的区别相信不用我多说了，就是传播的目的是不是为了赚钱<br/>都是传播淫秽制品，现在看看什么样的情节构成犯罪<br/>[quote]第一条<br/>（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br/>（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br/>（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br/>（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br/>（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br/>[/quote]<br/>其他一些具体的计算规则先不说，光看看这几条<br/>就拿最简单的论坛来说，注册人数二百人，这可能是一些中小规模论坛一天的注册量<br/>大家都构成犯罪了，很轻易的进了被打击的圈子，<br/>也就是说要进监狱了，要坐牢了，<br/>要站在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人民的敌人，被专政的对象。<br/>不要笑，这是很严肃并且很残酷的事情！<br/><br/>再来看看如何定罪量刑<br/>如果你只是为了好玩，没有想过赚钱并且没有收到任何形式的钱<br/>那么很幸运，你触犯了刑法三百六十四条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<br/>你面临的可能只是拘役到最高两年的刑罚<br/>别人的两年不长，放在你自己身上 ，而且对大多数二十出头的站长来说<br/>这两年意味着什么，相信大家知道。<br/><br/>大家都不傻，哪有白辛苦的，做站，特别是做这种高风险的站<br/>肯定是要回报的，就是说要赚钱，<br/>这个时候会是什么情况呢？<br/>[quote]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quote]<br/>[quote]<br/>犯本罪的，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quote]<br/>3年，10年，无期，慢慢感觉到可怕了吧，现在我们来看看什么叫做情节严重<br/>[quote]<br/>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br/>[/quote]<br/>看到了吧，还是以论坛为例，二十五倍，<br/>也就是说，[b]如果你有一个论坛，注册会员在 200人 X 25倍 =5000人<br/>就是情节特别严重！[/b]<br/>[color=Red]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color]<br/>知道厉害了吧，5000会员的论坛会让你在监狱待10年以上！<br/>这就是法律，铁的法律！<br/>再告诉大家一个好点地消息，就是如果是三年以下的刑期可以争取缓刑<br/>什么样的人可以争取缓刑呢？一贯表现良好而误入歧途的那种<br/>可这个谁说了算呢？不是你自己的一贯表现，而是你在法官面前的“表现”<br/>相信这个我不用多解释了。<br/>法律面前的确是人人平等的，只要你有实力，而这个“实力”很轻松的要花去6位数！<br/>（大家可以去搜索下相关的新闻，可以发现量刑其实跟情节关系不大，很有趣的）<br/>再说说那些卖空间或提供其他渠道的吧，<br/>[quote]<br/>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br/>卖空间的是否“明知”大家心里有数，就算真的不知道，<br/>[/quote]<br/>卖空间的是否“明知”大家心里有数，就算真的不知道，<br/>你得跟公检法说，同样，要让他们相信，也是要讲实力的 <br/>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作为一个站长对这个多关心一点<br/>不要以为做这个的很多，抓不到头上来，<br/>哪怕只是万分之一的可能，都不要拿自己的青春赌<br/>落伍出事的人不止是小芋头一个人<br/>不要以为自己有点后台<br/>现在憋足了劲想往上爬的公检法多的是<br/>能破获这种新型“高科技”犯罪就好像放了神州八号能让自己青云直上<br/>而且涉世未深的年轻站长是很好对付的<br/>别看你在网上如何风光，到了他们的地盘就由不得你了</p><br/><a href="wapblog.asp">返回</a> | <a href="index.asp">首页</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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